基本事實
2009年2月17日,楊某為其魯FVM106機動三輪車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同年6月17日,楊某駕駛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王某重傷。事發(fā)后,王某與楊某一起與保險公司交涉要求理賠,但保險公司卻以楊某持有的是C3駕駛證,按照規(guī)定不能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認定楊某駕駛與其準駕車型不符,拒絕理賠。無奈,受害人王某一紙訴狀,將楊某、保險公司告到了萊陽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自己的經(jīng)濟損失。
審理過程
萊陽法院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這一案件,查明:楊某駕駛普通三輪摩托車撞傷王某屬實。事故發(fā)生時,駕駛員楊某所駕駛正三輪摩托車,屬于普通三輪摩托車,按交警部門規(guī)定需持有D駕駛證。楊某所持C3駕駛證準駕車型是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并不包括普通三輪摩托車。
爭議焦點
駕證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是否屬于交強險免責范圍成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受害人王某認為:楊某與保險公司之間因為駕證不符,致使自己無法在交強險范圍內得到合理賠償。保險公司以楊某駕證與駕駛車輛不符為由,拒絕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自己的合理損失顯系無理,法院理應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自己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楊某認為:交強險條款僅規(guī)定“未取得駕駛資格”屬于交強險免責范疇,但是本案楊某屬于“駕證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情形,他本人持有C3駕駛證,具有駕駛資格,不屬于交強險中規(guī)定的“未取得駕駛資格”情形。另外交強險對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也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無權對法律法規(guī)做解釋。應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在交強險范圍內理賠。保險公司認為:楊某持有的駕駛證是C3證,但按交警規(guī)定不能駕駛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其駕證與準駕車型不符,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符合法律規(guī)定。
判決理由
萊陽法院認為:交強險具有法律強制性、社會保障性和社會公益性,其設立目的是為了通過社會保險分擔機制,減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濟求償環(huán)節(jié),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時得到救濟保障和醫(yī)療救治。本案涉及保險公司,僅僅依據(jù)駕駛員所持駕駛證與所駕車輛不符為由,拒絕賠償受害人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有悖于交強險的社會公益性質和立法宗旨。因此,本案中,保險公司拒絕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受害人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理應先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受害人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理賠。當然,駕駛員楊某應對其駕證與所駕車輛不符的非法行為承擔不利后果,但這并不能夠成為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抗辯理由。如果保險公司認為駕駛員楊某所持駕證與所駕車輛不符,楊某應對其自己的過失承擔責任,保險公司亦應另行向楊某主張,并不影響保險公司及時向受害人理賠。據(jù)此,萊陽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