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12月間,家住長汀縣策武鄉(xiāng)的被告人陳某在明知黃某(另案處理)所購得的一部本鈴牌助力車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以1400元的低價向其購買,并交給其妻即被告人楊某使用。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2678元。
2010年1月間,被告人楊某騎助力車上下班,同事劉某、陳某詢問得知系低價購買的贓車后,遂要求其幫忙代購。同年春節(jié)前夕,被告人陳某受其妻指使,通過黃某火(被判刑)的介紹,以1800元的價格向“小黑子”(身份待查)購得二部女式踏板助力車。被告人楊某將其中一部白色助力車以1000元的價格轉讓給劉某,將已用的本鈴牌助力車以1600元的價格轉讓給陳某,而另一部日鈴牌助力車則留下自用。
經(jīng)鑒定:白色助力車價值2611元,日鈴牌助力車價值2700元。2010年7月間,被告人陳某通過黃某輝(另案處理)的介紹,以400元的價值向黃承某(另案處理)購得一部大陽100彎梁摩托車自用。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600元。4部贓車都已被公安機關追繳。
2010年1月間,被告人楊某騎助力車上下班,同事劉某、陳某詢問得知系低價購買的贓車后,遂要求其幫忙代購。同年春節(jié)前夕,被告人陳某受其妻指使,通過黃某火(被判刑)的介紹,以1800元的價格向“小黑子”(身份待查)購得二部女式踏板助力車。被告人楊某將其中一部白色助力車以1000元的價格轉讓給劉某,將已用的本鈴牌助力車以1600元的價格轉讓給陳某,而另一部日鈴牌助力車則留下自用。
經(jīng)鑒定:白色助力車價值2611元,日鈴牌助力車價值2700元。2010年7月間,被告人陳某通過黃某輝(另案處理)的介紹,以400元的價值向黃承某(另案處理)購得一部大陽100彎梁摩托車自用。經(jīng)鑒定,該車價值600元。4部贓車都已被公安機關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