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某是延慶縣人,案發(fā)前為在讀學生。2012年11月,張某欲購買一輛摩托車,在一家交易網站上認識了二手摩托車的賣方,二人達成買車意向,并約定了交易時間和地點。
交易當天,賣方將摩托車拆散了裝箱拉到交易地點。完成交易后,張某在組裝摩托車的過程中發(fā)現該車的發(fā)動機需要更換配件,感覺自己受騙。
后張某與賣方協商退車事宜,但賣方不同意退車。心懷不滿的張某便決定報復對方。檢方指控,張某將賣方約至順義區(qū)一個公園內,持刀將對方扎至重傷。被害人的朋友報警后,張某被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張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