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4月22日,黃達光將其胞兄黃海濤所停放在家里的摩托車,交給謝陽生騎去鄰村交給黃的一親戚使用。10時許,當謝陽生駕駛該摩托車,超越一輛助力車后碰倒在道路上行走的賴慶生,造成賴慶生倒地受傷。
事發(fā)后,賴慶生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158天。出院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認為其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后續(xù)治療費為6976元。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認為謝陽生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黃達光縱容無證的謝陽生駕駛機動車應承擔次要責任,賴慶生不承擔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謝陽生、黃達光各賠付了部分費用,但對于賴慶生的其余損失相互推諉一直未付。賴慶生無奈之下將車輛所有人黃海濤、借車人黃達光、駕駛人謝陽生三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78176.17元。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記者劉帥整理)
斷案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謝陽生駕駛摩托車超車操作不當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賴慶生受傷,分別負事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被告謝陽生和黃達光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被告黃海濤系肇事車輛的所有人,事故發(fā)生時該車行駛證未年檢,也未購買交強險,且保管不善,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
根據(jù)《最高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身為投保義務人的被告黃海濤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41184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黃達光、謝陽生按該事故責任劃分分別賠償原告9510.67元和22191.5元。(贛縣法院曾輝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