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初、4月5日、4月12日、5月6日、5月16日,被告人包某在明知5部摩托車是邱某、劉某、朱某(均已判刑)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介紹陳某、梁某、張某、“阿九”、黃某等5人以600元(4部)、1800元(1部)購買。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包某在長汀某汽車修理廠被長汀縣公安局刑偵大隊(duì)民警抓獲。5部摩托車經(jīng)鑒定價值18885元。法院審理此案時,被告人包某退出非法所得300元并預(yù)繳了罰金3萬元。
2012年4月初、4月5日、4月12日、5月6日、5月16日,被告人包某在明知5部摩托車是邱某、劉某、朱某(均已判刑)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介紹陳某、梁某、張某、“阿九”、黃某等5人以600元(4部)、1800元(1部)購買。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包某在長汀某汽車修理廠被長汀縣公安局刑偵大隊(duì)民警抓獲。5部摩托車經(jīng)鑒定價值18885元。法院審理此案時,被告人包某退出非法所得300元并預(yù)繳了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