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2歲的王軍勇,家住營山縣法堂鄉(xiāng)大田村。2008年8月,被告人王軍勇在營山縣北門橋一陌生男子處以1200元的價格,購買一輛無手續(xù)的天馬牌摩托車。2012年期間,王軍勇取下親戚王愛國家未使用的摩托車牌照川R36793裝于該車上。2013年6月18日,王軍勇駕駛該摩托車在新店派出所辦理戶政業(yè)務時被查獲。經鑒定,王軍勇購買該車時價值為人民幣3546元。
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王軍勇于2013年6月18日被公安機關取保侯審,于2014年6月17日解除取保候審,于2015年4月13日被執(zhí)行逮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軍勇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軍勇明知涉案摩托車無任何手續(xù),來源不清楚,仍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予以購買,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軍勇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軍勇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當庭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其積極向公安機關退繳贓物,可酌定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軍勇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認罪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符合緩刑條件,可宣告緩刑。據此,根據被告人王軍勇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依法作出前述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