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車應當報廢:(一)累計行駛里程達到10萬公里的輕便兩輪摩托車、輕便三輪摩托車、兩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累計行駛里程達到8萬公里的正三輪摩托車;(二)使用年限達到8 —10年的輕便兩輪摩托車、輕便三輪摩托車、兩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使用年限達到7 —9年的正三輪摩托車。具體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以上使用年限內,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三)車輛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四)摩托車燃油消耗量超過國家《公告》確定的相應排量定型車出廠標準規(guī)定值百分之二十的;(五)經(jīng)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六)經(jīng)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術后,排氣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